未列入可供应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便用权)的出售和交换。列入可供应范围内的公房,主如果独用成套公房,不能进行承租权的出售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买卖。公房承租权的出售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赞同,由受叫人继续履行出租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出租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出售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同居住人的赞同。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子不能进行承租权的出售和交换: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些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3、产权不明晰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6、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7、承租人在承租房子内擅自搭建的; 8、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9、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赞同承租人进行房子承租权的出售和交换。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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