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所说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诊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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