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确定被告
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复议机关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含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处置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复议机关在法按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按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置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假如派出机构没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样它就不拥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假如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状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类型,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假如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假如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若干行政机关一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类行政机关是一同被告。
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在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状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推行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状况下,以我们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备法定职责而不推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备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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