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诉讼权利(上)
作者:许*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是指国内《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些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告,只有充分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拥有些诉讼权利,才能借助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方拥有如下的诉讼权利。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后,觉得自己权益受损一方可以作为原告,以相他们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原告方是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提起方,只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拥有了原告的身份,并在整个一审过程中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诉讼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原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即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给予诉讼代理人充分授权的状况下,诉讼代理人可以全程代理诉讼活动。除此之外,原告作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自己进行诉讼活动。
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先予实行原告一方对于可能因相他们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使判决不可以实行或者很难实行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做出是不是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经审理,原告方败诉,由于财产保全或者先予实行使相他们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实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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