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18年3月2日公布实行以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业务起到了非常强的业务指导用途。各地对照《方法》梳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工作步骤,细化有关操作,但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能否查,查什么,如何查,各地有关部门有不一样的理解,这致使在实践中,律师常常碰到,不动产查看窗口员工以不符合方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拒绝律师的查看。那样,《方法》第二十四条能否作为拒绝律师查看的依据?
律师解答
2019年1月23日,何律师到泰安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以下称“自然资源局”)申请查看其代理案件被告名下不动产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调查专用证明
2、律师执业证
3、民事裁定书
4、授权委托书
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后自然资源局依据《方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以未提交被查看对象的不动产具体坐落地方或不动产权属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为由,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
2019年3月11日,何律师向泰安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的告知书违法并继续作出行政行为,泰安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觉得“现在,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并未授权行政机关为公民个人通过“以人查房”的方法查看别人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推行细节》、《方法》等也仅允许公民个人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时,可以通过不动产的具体坐落地方、不动产权属证号或者不动产单元号查看不动产有关信息,即所谓的”以房查人“,保持了自然资源局的不予受理决定。2019年5月24日,何律师不服复议决定向山东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
本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看、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看、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据此,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依法申请查看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暂行方法》第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看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看申请书与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看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查看主体;
查看目的;
查看内容;
查看结果需要;
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看,并出具不予查看告知书:
查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
申请查看的主体或者查看事情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
申请查看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看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具体坐落地方;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看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材料包含《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民事裁定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审察后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暂行方法》第四章有关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其虽在庭审中释明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暂行方法》第二十四条,但被诉告知书仍属适使用方法律不具体、不清楚。同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暂行方法》第四章并无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看申请情形的规定,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作出被诉告知书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除此之外,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应一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