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行政机关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www.ewonz.com 2024-06-11 行政诉讼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不可以以偏概全。

假如说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是侵害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你有权追究他们的责任,那需要你要了解你有什么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假如说是到期强行收回那是不需负责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占有承包的土地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获得少量、水平、地方的土地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条件。

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获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出售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出售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承包土地将来,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规范用集体组织所有些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话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建议最好可以找个妨碍经营自主权专业的律师咨询。

Tags: 行政诉讼 行政确认 妨碍经营自主权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