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还有诉讼的维权方法,但经过复议的案件该起诉哪个就不是所有人都了解,不了解应该起诉哪个会有一种投诉无门的感觉,其实,新的法规是将两个行政机关列为一同被告。
假如你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并非去到法院起诉就能了的,有的状况即便立案了也会会被驳回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超越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未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重复起诉的;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质影响的;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由此可知,被告的确定是多么的要紧,假如说行政复议机关仍然保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那样应该以哪个为被告呢?
“复议机关决定保持原行政行为”,包含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决定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认可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一同被告。
从上面所列举的状况来看,除去被告是不是正确会干扰诉讼外,还有其他不少情形,假如你面临的案件比较复杂,建议最好还是在诉讼之前找个不服行政复议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