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怎么看,第三者责任险关于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免责条约侵有第三者——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员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明确规定其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并且又用若干免责条约进一步予以了明确。除去上述条约外,牵涉到人身安全的其它免责条约还有:“本车上的所有职员和财产”;“汽车所载货物脱落、泄漏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维修”;“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照”;“保险汽车拖带未保险汽车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汽车拖带保险汽车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员的故意行为”;“其他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成本”。这类免责条约我以为是符合险种范围有限的讲解的,它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人身伤亡不包含本车上的所有职员及上列其它缘由致使的人身伤亡。然而,除去这类缘由以外,有哪些理由将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斥在享受保险的人群以外呢?答案恐怕是该条约的拟定者都很难正视的:由于他们是一家人,实行连坐。
其他人都有其独立于家庭利益的合法权益,生命健康权显然是这个范围。保险企业的这个条约,叫人联想到愚昧的法盲用我们的老婆儿女作抵押的契约。第三者责任险的这个条约直接侵有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权,当然是无效的。作为非法条约签约的另一方,无论他看没看合同内容,应该说黄某也有侵犯其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过错。但,因为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没办法抗拒,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