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
在实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实行场合实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同意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实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紧急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假如不是需要立即实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实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实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假如没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将来,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将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假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实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实行死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累犯与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状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实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实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