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忻元龙因经济拮据而产生绑架儿童并勒索父母财物的意图,并多次到浙江慈溪市进行踩点和物色被绑架人。
2005年8月18日上午,忻元龙驾驶我们的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从宁波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团圈支路老年大学附近伺机作案。当日下午1时许,忻元龙见女生杨某某(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浙江慈溪市浒山东门三年级学生,因本案遇害,殁年9岁)背着书包一个人一人经过,即以“陈老师找你”为由将杨某某骗上车,将它扣在一个塑料洗澡盆下,开车驶至宁波东钱湖镇“钱湖人家”后山。当晚10时许,忻元龙从杨某某处骗得其爸爸的手机号码和家里的电话号码后,又开车将杨某某带至宁波北仑区新碶镇算山村防空洞附近,使用捂口、鼻的方法将杨某某杀害后掩埋。
8月19日,忻元龙乘火车到安徽广德县购买了一部波导1220型手机,于20日凌晨0时许拨打杨某某家用电器话,称自己已经绑架杨某某并需要杨某某的爸爸于当月25日下午6时前带60万元赎金到浙江湖州长兴县交换其女儿。尔后,忻元龙又乘火车到安徽芜湖打勒索电话,因其将记录电话的纸条丢失,将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后四位2353误记为7353.电话接通后听到接电话的人操宁波口音,而杨某某的爸爸讲中文,由此忻元龙怀疑是公安职员已介入,遂停止了勒索。
2005年9月15日忻元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忻元龙供述了绑架杀人经过,并带领公安职员指认了埋尸现场,公安机关起获了一具尸骨,从其浙B3C751通宝牌面包车上提取了杨某某头发两根(经法医学DNA检验鉴别,是被害人杨某某的尸骨和头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忻元龙处扣押波导1220型手机一部。
2009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裁定:核准浙江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刑再字第3号以原审被告人忻元龙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