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派出所所长在明知被害人的伤情系伪造的状况下,仍对被告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察起诉,致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进而致使对被告人作出错误的判决。
案例索引
(2020)皖1222刑再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1(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曾承接太和县绿之俏食品厂厂房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王某1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因工程款结算事宜产生民事纠纷。
2013年1月29日下午,王某1纠集侯某(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侯某1(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等人向周某索要工程款。期间因言语纠纷在太和县开发区管委会院内与周某等人发生厮打,后被太和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员工制止。事发后,王某1与侯某商议伪造轻伤追究周某责任,王某2(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应王某1、侯某需要对侯某鼻部进行击打致侯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同时王某1将伪造侯某轻伤一事告知太和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于某,于某承诺给予关照。于某在明知侯某的伤情系伪造的状况下,仍对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
2014年3月26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拘役三个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周某的妈妈高某与侯某达成赔偿协议,高某支付侯应刚人民币5万元,获得侯某对周某的谅解,侯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撤诉。
另查明:太和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于某华因本案犯徇私枉法罪被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候某由于本案犯诬告陷害罪,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王某1龙因本案犯诬告陷害罪,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王某2森因本案犯诬告陷害罪,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觉得
本院再审觉得:依据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界首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1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某华徇私枉法案等案件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本案因出现新证据,致使我院作出的(2014)太刑初字第00062号原审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进而致使对原审被告人周某作出错误的判决,依法应予纠正,对抗诉机关的抗诉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需要撤销原判,宣告原审被告人周某无罪的辩护建议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1、撤销安徽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
2、原审被告人周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