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07号王立刚等故意伤害案。
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况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点,不适合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需要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需要双方都有非法侵犯他们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假如行为人没争霸、报复等动机,不适合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虽然寻衅滋事罪中的“随便殴打别人”包含手无寸铁殴打别人,也包含用棍棒、砖块等工具殴打别人,但假如行为人用攻击性较强、极易致人伤亡的凶器攻击别人,则表明主观上具备伤害、杀死别人的故意,已经超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和评价范畴。这种情况也要考虑他们携带的凶器的状况,双方所携带凶器杀伤力是不是悬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