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路
可狱友给鲁某指的这条“发财路”
却给鲁某引来了牢狱之灾
……
日前,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块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人鲁某在服刑期间认识了狱友陈某,出狱后二人仍维持联系。
2022年11月下旬,鲁某经陈某介绍前往某地,在明知别人会借助银行卡从事信息互联网犯罪的状况下,将个人名下2张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别人用于接收资金,11月27日,该2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合计37474元,其中涉电信诈骗资金12473元,鲁某非法获利5000元。
12月初,鲁某又向通过打麻将认识的隋某介绍“发财”方法,称带她一块赚钱,并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让隋某提供银行卡,隋某想以此来赚钱,在明知鲁某会借助她的银行卡从事信息互联网犯罪的状况下,仍向鲁某提供银行卡。
12月十日,鲁某第三前往某地,将我们的4张银行卡和手机、隋某的5张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别人用于接收资金。随后,上述9张银行卡中的7张被用,流入资金合计158953.55元,其中涉电信诈骗资金合计39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鲁某、隋某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紧急,已构成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鲁某系累犯、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和隋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量刑情节,法院对鲁某从轻处罚,对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判处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一般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紧急的行为,其中最常见的即是将我们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出租、供应给犯罪分子用于信息互联网犯罪。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引起社会各界愈加多的关注,尽管有关部门、机构对于“不要出租、出借、供应个人银行卡”的宣传提示遍布大街小巷,但仍不乏有妄图“办张卡就可以赚钱”的人,在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的状况下,为赚取蝇头小利将我们的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从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后遭到法律制裁。
广大群众要保管好我们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个人财产和信息,切不可贪图小实惠随便出租、供应,不然将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十一条 为别人推行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推行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买卖价格或者方法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用不真实身份,逃避监管或者避免调查的;
(六)为别人逃避监管或者避免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法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风险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推行的犯罪导致紧急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没办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不是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有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导致特别紧急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