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别人保管财物。但仓储合同与普通的保管合同相比又具备不少特殊性,很难通过保管合同的规则来进行规范。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相比,具备以下联系与不同:
第一,保管人需要是具备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备仓储设施、仓储设施、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普通的民事主体不可以完成仓储工作。而保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一般民事主体,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资质上的特别需要。
第二,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存货人储存的仓储物一般为大宗产品,储存量比较大,而保管物则可大可小。
第三,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料之外,还需要有寄存人出货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出货时起成立。
第四,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第六,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要紧特点。仓储合同的概念确定了保管人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储存存货人出货的仓储物,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仓储费。储存存货人出货的仓储物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保管人应当拥有储存仓储物的相应资质,并能提供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
其二,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不能擅自转交别人保管。
其三,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支付仓储费是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