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薪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薪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薪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企业薪资总额管理工作,特拟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薪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区、部门实质状况贯彻实行。
一九九三年6月22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薪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大和改变企业薪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与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资总额是指企业在肯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薪资总额管理包含企业薪资总额的确定、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企业薪资总额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企业薪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进步、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一同增进,兼顾效率与公平;
坚持企业薪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质平均薪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就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薪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首要条件下,落实企业薪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企业薪资总额的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企业薪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企业薪资总额分别使用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薪资总额包干等方法确定。
第七条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依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薪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率,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质状况提取薪资总额。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方法另行拟定。
第八条实行薪资总额包干方法的企业,其薪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包干前上年度薪资统计所报实质发放数为基础,由劳动部门核定。企业据此提取年度薪资总额,增人不增薪资总额,完成生产任务的首要条件下减人不减薪资总额。这种方法适用于因为各种宏观缘由暂未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
第九条经批准已试行根据“两低于”原则确定年度薪资总额方法的企业,可以继续试点;其薪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其薪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第十条新建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暂实行第八条规定的薪资总额包干方法,待其达产或正式营业后,依据具体状况经批准可实行薪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或继续实行薪资总额包干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薪资总额应逐步全部纳入企业本钱和成本。具体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章企业薪资总额的用法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薪资总额,有权自主用、自主分配。
第十三条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的薪资总额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应当每年从薪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薪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欠。
第十四条实行薪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本年度的薪资总额实质发放数,不能超越包干的薪资总额。
第十五条企业在用提取的薪资总额进行内部薪资分配时,应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职工薪资。
第十六条企业在提取的薪资总额内确定和调整内部职工薪资关系,要把薪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技术高低、职位责任大小、劳动负荷轻重、劳动条件好差、劳动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使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薪资水平高于从事相对较简单劳动的职工,使在艰苦、繁重、危险职位和技能需要高、责任重职位上工作的职工薪资水平高于一般职位上的职工。
第十七条企业在提取的薪资总额内,在进行职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实行职位技能薪资制或其他合适本企业特征的基本薪资规范与具体分配形式;依据国家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薪资或起点薪资及最高薪资倍数,拟定和调整本企业的薪资标准;在打造严格的考试、考核规范的基础上,自主拟定合适本企业的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用提取的薪资总额应逐步打造完善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规范,企业薪资改革策略、薪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提出的让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资的需要。
第四章企业薪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投入产出和效益、效率原则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产业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薪资总额,分别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薪资总额计划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方法进行宏观调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薪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其所属企业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经济效益指标、薪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率,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暂时不可以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实行薪资总额包干方法,其包干数由部门在弹性薪资总额计划内合理核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负责推行国家下达的弹性薪资总额计划,并准时大全所属企业编报的年度预计发放薪资总额计划;如大全数超越区域、部门弹性薪资总额计划的,应认真查找问题,准时调整实行薪资总额包干方法企业的薪资总额计划,建议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相应调整当年预计发放的薪资总额计划,多留薪资储备金,确保当地区、部门所属企业的薪资总额包容在区域、部门弹性总额计划之内。
第二十三条区域和实行弹性薪资总额计划的部门所属企业的实发薪资总额超越弹性薪资总额计划的部分,要在弹性薪资总额计划实行期末结算时,等额增加该区域或部门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并等额核减其下一个计划期的薪资总额基数。实行总挂钩的部门、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应严格按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薪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率进行清算,超越规定多提取的薪资,应于当年或下年扣回。
第二十四条所有企业都要实行《薪资总额用手册》管理规范。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将编制的年度实发薪资总额计划填入《薪资总额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实行薪资总额包干方法的企业,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薪资总额包干数填入《薪资总额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审核签章。
第二十五条银行部门实行薪资提取登记规范,不予支付未办《薪资总额用手册》企业的薪资或超越《薪资总额用手册》核准的薪资。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一拟定企业劳动薪资统计报表,并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各级劳动薪资统计部门都要按规定准时、准确地填报。
第五章企业薪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运用经济、法律与必要的行政方法对企业薪资总额的确定和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企业薪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违反政府规定方法的按以下各款处置:
实行薪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自行调整挂钩薪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或超越核定的浮动比率多提取薪资的,由劳动、财政部门予以纠正,通过核减下年度挂钩薪资总额基数或用企业薪资储备金抵补等方法扣回其多提的薪资;
实行薪资总额包干方法的企业,其发放的薪资总额超越劳动部门核定的包干数额的,劳动部门通过核减其下年度薪资总额包干数,扣回其多发的薪资;
已批准试行根据“两低于”原则确定薪资总额方法的试点企业,其提取薪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部分或实质人均薪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劳动部门应于当年或下年度扣回,或用企业薪资储备金抵补。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没按规定实行《薪资总额用手册》管理规范,坐支、套支现金支付的薪资,或使用其它方法变相多发的薪资,一律如数扣回。
第三十条企业因为营运管理不善导致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由劳动部门核减企业薪资总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年薪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及其晋升薪资,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经营者的实绩提出建议,根据薪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劳动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薪资储备金的提存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薪资总额管理工作,自我检查本企业的薪资总额增长状况,逐步打造自我约束机制;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通过《薪资总额用手册》、劳动薪资统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等多种途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含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公司与企业集团。
第三十六条企业薪资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计时薪资;
计件薪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薪资;
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
以上各项的具体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实行。
暂未纳入薪资总额的单项奖、津贴、补贴等薪资性收入,其纳入薪资总额的具体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考本规定拟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讲解。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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