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可否终止?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6979 号建议的回话》(“《回话》”)曾予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拥有打造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 年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很多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状况非常复杂。……假如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能不一直与该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对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想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置,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予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个案,《回话》加以说明:“因为国内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打造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致使了对超越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同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量防止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二)》明确,符合肯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劳动关系在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鉴于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超龄职员而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能被视为保持劳动关系,为降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准时公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员终止劳动合同,如需继续用工则换签劳务合同。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