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给确权的土地如何解决
1.对于不给确权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权益人可以向土地确权的法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这是解决土地确权问题的第一步。
2.一旦申请被同意,若之前确实存在未确权的状况,则需要补办登记手续。假如登记机关不同意申请,权益人不必气馁,还有法律渠道可循: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是一个正式的行政申诉过程,旨在审察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行政行为错误。
4.假如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是不予同意确权申请,那样权益人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司法渠道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土地确权不予登记的状况
法律快车提醒,土地确权并不是在所有状况下都会进行登记。以下是一些不予登记的具体状况:
1.在二轮承包时,无能力承包土地的低保、五保户等弱势群体,不可以给予确权登记。
2.二轮承包时没承包到户的土地,不只不确权,还要被集体收购。
3.承包土地的农民代种别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想要确权,也是不予确权的。
4.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的,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
5.承包职员死亡,但家庭承包户还在的,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没有的,不予确权登记。
6.农民主动舍弃二轮承包权且没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置,不予确权登记。
7.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建房或更改作用与功效的,不给予确权。
8.机动地、经济地、荒地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
9.响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并领取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这类状况反映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复杂性和细致性,需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或许会遇见一些问题,但都有相应的解决方法:
1.对于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但凡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质面积登记在册,以备后续处置。
2.对于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作用与功效的状况,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以反映土地的实质用状况。
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借助。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若无纠纷,则按目前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工作虽然复杂,但只须大家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就肯定可以妥善处置各种问题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