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承担风险责任
根据风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律师和委托人一同承担风险责任。
风险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其中律师一般只在达到约定目的时才能获得报酬。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一些很难实行或结果不确定的案件。以下是风险代理合同中风险责任承担的一些要素:
成本支付条件性:在风险代理合同下,假如达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或成效,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假如没达成约定的目的,则律师可能不会收到任何成本。
律师成本上限:依据有关法规,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能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是为了防止过高的收费损害委托人利益。
无效条约:假如合同中有加重委托人责任或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条约,或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即使有舍弃诉讼等状况发生,也应按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比率提取风险代理费的条约,可能被觉得是加重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而无效。
法律约束力:除去违反法律规定而致使无效的个别条约外,风险代理合同的其他内容对双方依旧具备法律约束力。
案例剖析:在实质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双方的行为与实质结果来判断是不是应当支付风险代理费。比如,若委托人未实质收回预期的利益,则律师需要支付风险代理费的倡导可能没事实依据。
特殊案件限制:某些种类的案件,如群体性诉讼,不允许采取风险代理方法进行,假如使用该方法会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