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职职员能做居间人吗
通常情况下,公职职员不主张或不适合直接作为居间人参与居间活动。
1.居间合同的主体虽无特定身份限制,原则上可以是任何公民或法人,但公职职员因其特殊的身份和职责,需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公职职员的主要职责是服务公众、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从事营利性活动。居间活动虽不势必违法,但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滥用职权等风险。
3.很多公职职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或管理规范中,都明确禁止或限制公职职员从事可能影响公正实行公务的营利性活动,包含居间服务等。
4.假如公职职员确需参与类似活动,应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确保活动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
2、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哪个
法律快车提醒,居间合同的主体包含委托人和居间人两方。
1.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或法人,他们因需要探寻买卖机会或订立合同而寻求居间人的帮忙。
2.而居间人则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专门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他们同意委托人的委托,根据指示需要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并据此获得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人在合同中并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中间人。他们的角色是介绍、帮助双方达成买卖,但并不参与具体的合同订立过程。
3、居间合同的法律特点
居间合同作为中介服务合同的一种,具备鲜明的法律特点。这类特点包含:
1.目的特定性: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有效的合同关系打造,才有意义并有权获得报酬。
2.介绍人地位: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一直处于介绍人的地位。他们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而是根据指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3.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一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需要实物出货。合同双方均需承担义务,如居间人的据实报告义务和委托人的支付报酬义务。
4.有偿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作为服务报偿。这种有偿性体现了居间服务的商业价值。
综上所述,居间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具备明确的主体需要和法律特点。知道这类特点能够帮助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居间合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