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就预期违约的分类,在理论界形成了不同认识,其中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的看法,已成为主流看法。默示作为意思表示,势必拥有意思表示的三项要点,即成效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因此,默示须是人的行为,需要包括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关联的主观意志要点。而预期不可以履行的成立事由,可能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要点无关,与人的行为无关。上述主流看法事实上把英美法中的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可以履行都包含在默示毁约种类中了,其分类标准并不科学,不当地扩大了默示毁约的范围,这不可以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觉得,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可以履行。基于篇幅,本文仅就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提源于己的一管之见,以求教于方家。
英美法系默示拒绝履行构成理论
默示拒绝履行是英国合同法上相对于明示拒绝履行的另一种要紧的预期违约形态,它是指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可合理地判断出他不再意欲履行合同。美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三种状况中,由行为构成的拒绝履行其实即为默示拒绝履行,是指“自愿的、一定性的使债务人将不可以或明显不可以履行的行为。”综合起来,英美法系默示拒绝履行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合同的拒绝履行需要无合法的原因。不然,不构成默示拒绝履行。根据英美法的实践,判断对合同的拒绝履行是不是有合法理由,需要对合同的性质、附随的条件和激起违约的动机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不可以孤立地进行考察。“一种只是出于诚意的误解,假如条件允许纠正,将不可以作为拒绝履行的指控。”
2.以行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美国《合同法重述》中陈述了构成预期拒绝履行的三种状况,后两种即为以行为构成的默示拒绝履行,即:“……;向第三方转移或以合同出售特定的土地、货物或其他对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东西;任何致使其实质履行合同不可能或显而易见不可能的有意的行为。”
3.以行为表示的拒绝须是“了解的”和“绝对的”。哪种行为构成“了解的”和“绝对的”拒绝履行,相对于语言来讲,愈加很难判断。英美判例法在这方面也没一个明确的规范。一般觉得,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的某种行为导致合同不可能履行的结果,或任何通情达理的第三人会适当的觉得合同义务的拒绝履行,即构成默示拒绝履行。对这种“合理性”的规范的认定,仍然主要靠法官对案件事实及有关原因的判断,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充分发挥。
以上就是“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的有关常识,期望大伙可以多多知道,假如在将来遇见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状况,就能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