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迟延履行违约金”
在讨论“迟延履行违约金”时,第一需要明确的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设定应当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且其数额应当是适当的,以确保既能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又不至于对违约方导致过重的负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讲解,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应当遵循肯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从案例来看,如田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中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总价款的30% ,这种高比率的违约金或许会被觉得是不适当的。
在实质司法实践中,假如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
比如,最高法院在处置类似案件时,会考虑到合同的实质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实质损失等原因 。
除此之外,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还应考虑到是不是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状况,这类状况或许会影响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讲解,即便在迟延履行的状况下,被实行人仍需继续履行债务义务 。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小心设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条约,防止设置过高或不适当的违约金,以免在后续的法律争议中遭遇非必须的法律风险。
同时,一旦发生迟延履行,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问题,或依法申请法院进行适合的调整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