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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与债务分割问题

www.ahtrwhcm.com 2025-03-28 债权债务

问题
1、一方隐匿、转移共有财产与虚构债务的情形时有出现,法院认定难。有些当事人为在离婚时多得财产,使用隐藏存款凭证,转移共有财产等方法,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因为不知账号,没办法取证,法院亦没办法确认。有些还为侵吞另一方的财产而虚构债务,向亲朋好友要假借条、欠据,并互相串通作不真实陈述,但法官总是真伪难辨,非常难对虚构债务作出认定和依法处置。

2、新种类财产增多,缺少区别和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规范和依据。企业改制后,一方获得的企业股权或者买断工龄的补偿费,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认识不一,也无确定的规范。对结婚以前属一方的房子,结婚以后一块拆掉在原址又重建的,另一方应否享有产权份额?对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样分割?没依据。假如分割后女方又转嫁到另一村的,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还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三十年不变。有些土地承包经营,在女方嫁来之前就已确定,女方嫁来之后并未调整,但一块经营了数十年后,离婚时经营权能否分割?假如分割,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无冲突?假如不可以分割,女方的权益又怎么样保护?尤其是在离结婚以后其生活又怎么样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将成为空话。而且里面还涉及到身份权、行政权的问题。除此之外,对夫妻一同购买的股票、投资经营权怎么样分割也无依据,争议较大。房改房涉及到个人与单位的利益,投资经营权涉及到经营能力和成效的问题,给了不会经营的一方,企业就会垮掉。

3、关于常识产权收益归属的有关规定有欠公允。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常识产权收益”归夫妻一同所有。因为此条只强调了收益所得时间,而忽略了“常识产权”的获得时间。在适用中出现了两种不够公允的现象:一是一方结婚以前获得的常识产权,结婚以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一同所有,对获得常识产权的一方不利;二是一方结婚以后创作或创造并获得的常识产权,离结婚以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这对获得常识产权的配偶一方不公。

4、对一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置有盲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已公开分居生活,一方为生活或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针对夫妻之间的诉请,法院对夫妻与第三人的债务在夫妻间怎么样承担作出的判决是不是势必及于债权人?夫妻一方能否以离婚判决而对抗债权人的起诉?基于此,因为《婚姻法》对一同债务规定不明,有些当事人还以约定财产为名,将共有财产约定给一方,而将债务约定给无财产的一方,试图逃避债权人的追偿。

对策

1、加强对隐藏、转移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惩处力度。除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行为一方进行处置外,对那些情节特别紧急的行为人,应按妨害公务和伪证罪进行处置,以降低此类行为的发生。

2、明确隐藏、转移夫妻一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由倡导他们隐藏、转移一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当事人对他们隐藏、转移一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夫妻毕竟在一块生活,对家庭钱款的支出,有无银行存款等应该比较了解。如一方将存折隐藏,只须了解户名,通过申请法院可以调取相应的证据。假如只不过一种怀疑和猜测,提供不出任何线索,只能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

3、进一步明确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法。因为《婚姻法》对夫妻一同财产规定比较简单,不可以穷尽。但生活的丰富多彩却使得个人财产的种类愈加多并不断涌现,给司法增加了很多困难。为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讲解的方法,进一步明确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在明确范围时最好能确定一些原则。通过这类原则,可以叫人非常快辨别出什么是夫妻一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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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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