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案例
某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饰,鞋帽和文教用品.该公司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公司创建前三年,经营情况一直很好,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济状况开始恶化.由于扩大经营家电,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公司向银行很多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因为营运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缘由,公司很多产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将来亏损愈加紧急,并于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公司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结果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赞同申请破产的批复等.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2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首次债权人会议,审察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状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赞同,产生了破产财产分配策略.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半数以上的债权人赞同,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策略.
该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非常顺利,债权人建议纷纷.债权人丙觉得首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认可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戊,己觉得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觉得破产财产分配策略不必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辛则觉得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策略的程序有错.
1,首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举行.
2,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3,只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
4,破产财产分配策略应当由清算组和法院决定.
5,破产财产分配策略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赞同才能生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一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它通过肯定的程序,统一债权人的意志,对有关破产事情作出决策.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是临机会构,它依据法院的公告或通知而组成,到破产程序结束时终止;即便在债权人会议存序期间,它也只不过在需要讨论决定破产事情时才召集开会.
国内《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地说,债权人会议由三种人组成,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未来的债务人的担保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舍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这样来看,本案债权人戊,己的看法是错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确实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它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只不过没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破产法》规定,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来讲,由与债务人无特别关系,债权数额较大,与债务人同处一地的债权人担任较为适合.因此,倡导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看法也是不对的.
因为债权人会议是一个很设的机构,在首次召集开会之前并没有,而且只有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和通知的形式将分散在社会上的债权人召集起来,因此首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并且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本案法院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确实太早了,当时债权申报期限尚未届满,提前召开影响了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所以丙的建议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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