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仅依据借据倡导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出货细节等事情继续举证。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有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出货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可以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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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倡导出货方法为现金的,被告又不承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假如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可以查证借贷事实是不是发生的,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状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出货细节等事情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2013)民一终字第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