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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办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大民生保护目的,加强对一些紧急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鉴于传统看法觉得,欠薪仅仅为欠债,是不是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必要将它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不是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怎么样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些用途,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中国刑法修正案》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这是国内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紧急风险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中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该司法讲解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