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致使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担。其中,对以转租为经营业务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损失分担,还应结合双方出租合同中对出租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法等约定合理确定。
疫情发生后签订的房子出租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需要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
双方在房子出租合同订立时对疫情防控情形已经明知或应知,合同订立后再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为由需要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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