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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出售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www.scdstj.com 2025-01-18 合同纠纷

关于权利出售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

国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与出售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征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双方债务给付类型是不是相同,是不是到期,或是不是附有解除条件,均可相互抵销。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能倡导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能倡导抵销。破产债权人可倡导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舍弃条件利益。为预防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状况,一般包含:(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获得债权,或获得别人破产债权的;(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获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缘由或得知上述状况前是什么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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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合同法 合同纠纷 其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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