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履行。
但出借人假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以后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是可以向法院倡导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他们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他们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须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他们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