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最后法院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典型意义有以下三点:
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质审察、证据裁判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假如法院因此减少了证明标准,或者进行形式审察,案件就可能根据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定案处置,最后致使不当追究刑事责任,损害司法公正权威。
二是体现了辩护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独立辩护的要紧价值。辩护人提出建议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被告人的建议或诉求。假如本案辩护人没坚持依法独立辩护,而是服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或者仅仅作罪轻辩护,就大概最后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互相制约的客观需要。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没改变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同完成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任务。“互相制约”意味着后一程序对前一程序存在的问题不可以得过且过,该纠正的需要依法纠正。假如没互相制约,就谈不上各司其职,更谈不上通过依法履职捍卫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