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公通字〔2013〕37号)规定: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置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进步职员,需要传销活动的被进步职员进步别的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营业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销售营业额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置。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法,但实质上是“以进步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