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察要素分为借款合意和资金出货,那样作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要想达成我们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点要点展开。对于原告来讲,需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出货了借款,简单来讲,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常常出现没办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没办法证明现金出货的状况。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健全:
1.双方在平时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
2.被告表示过还款承诺或者在其他场所作出过具备法律效力的陈述。
3.存在其他合理理由而无需借款人专门出借款项的。
4.符合平时生活逻辑的小额现金出货。对于被告来讲,若不认可承担原告诉请的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合意是无效的,或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若被告可以证明借贷合意的达成欠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欠缺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原告依旧需要对双方之间就诉请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
第二,若原告提供了客观的转账凭证证明其向被告支出了款项,并据此需要被告还款的,若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已经归还的,原告依旧对我们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只须可以令法官对原告所述的借贷事实存疑的,被告即视为举证成功。
综上,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倡导,若被告有效完成了我们的举证,则原告依旧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可以,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也可以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准时说明。对于法官来讲,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审察证据时一般需要结合平时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判断。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一般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质中也容易见到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状况,但对于证据的审察不可以仅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买卖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可以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