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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地产诉讼期间夫妻分割房地产法院能否拍卖实行

www.cnkki.com 2024-06-01 房产纠纷


2008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双方一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产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1月16日,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其名下的该套产品房被法院查封。不久,张某与老婆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被法院查封的房地产为王某所有。
4月21日,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后,法院向被实行人张某送达了实行公告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张某未如实报告财产。随后,法院裁定拍卖该产品房,但王某却以该产品房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实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
请问,法院能否拍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房地产?
读者殷志勇
殷志勇读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实行人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准时公告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实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实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实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对该产品房采取诉讼保全手段,张某与老婆王某仍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法,约定该产品房归王某所有,主观上具备逃避债务的目的。张某夫妇分割共有财产,并未征得债权人的认同,显然无效。王某有异议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其并未提起析产诉讼,故法院没有暂停拍卖的情形。因此,法院可以拍卖张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房地产。
来源:中国普法网

Tags: 法律知识 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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