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讲解理解与适用第三条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法、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原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别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导致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置。
分析学习:任何权利的达成,不只关涉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义务人的利益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怎么样适用《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亟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怎么样认定权利滥用。只有权利的行使明显超越正当界限时才应当认定构成滥用,如权利行使的目的违背了权利设定的目的,权利行使的方法违背公序良俗等。二是明确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权利滥用的一般认定标准1. 权利行使的对象。将权利行使的对象作为考量原因,重点在于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可以以预防潜在侵害者为由损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当权利主体对我们的权利采取预防性保护手段时,特别应该注意合理界限。
2. 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的行不可以背离或者超出权利设定的目的。
3. 权利行使的时间。此情形多见于相邻关系之中。相邻关系的规定本身主要强调不动产权利人在对我们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用。
4. 权利行使的方法。怎么分辨权利行使的方法是不是合理方面,很多国家、区域又都根据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来衡量。
5. 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禁止滥用权利的目的在于消除权利冲突,维持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具备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双重功能,其核心是道德问题,需要权利主体行使我们的权利时应当为别人着想,为社会着想。但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条文表述为“可以”认定,而非“应当”认定,旨在说明,上述原因只不过参考原因,人民法院在具体认定是不是构成权利滥用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衡量。
第三条第二款:针对滥用权利中最典型、最常见的情形作出规定但凡符合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权利滥用;当存在第二款规定以外情形的,依据第一款规定的参考原因,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是不是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第三条第三款: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滥用权利行为将发生两方面的后果:(1)不可以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成效;(2)二是导致别人损害将承担法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