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范围打造应对救援基地和应对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对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打造应对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对救援装备和物资,提升应对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对管理部门牵头打造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信息管理软件,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打造完善有关行业、范围、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信息管理软件,达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高监管的精确化、自动化水平。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地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预案,打造应对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拟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预案,帮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工作职责。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拟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拟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打造应对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打造应对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对救援职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与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对救援器材、设施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职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飞速采取有效手段,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 降低职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状况不能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救援预案的需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大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对救援手段,并依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手段,预防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降低职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手段,防止或者降低对环境导致的害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所有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置应当根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重视实效的原则,准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对处置工作,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手段,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职员提出处置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准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置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拟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准时全方位落实整改手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手段落实状况进行评估,并准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致使事故整改和防范手段没落实的有关单位和职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去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情负有审察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置。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管理部门应当按期统计剖析本行政地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状况,并按期向社会公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