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案件处置引导各产险二级机构:自《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司法讲解》)推行后,因为与之配套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规范并未同时颁布,致使部分区域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错误地将现行的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完全等同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做出了不利于保险企业的判决。为了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利益,指导机构积极有效应付,集团法律合规部与产险总公司汽车保险部一同拟定了此类案件处置引导,供机构在处置类似案件时参考。1、容易见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错误判决的类别(一)将保险公司列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同被告。本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赔偿,第三者或法院直接将保险公司追加为一同被告。(二)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付。不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不是存在责任,也不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是不是具备免责事由,法院均断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抢救费、医疗费的垫付或支付赔偿金;(三)车上职员按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处置。将车上职员视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或垫付医疗费;(四)旧保单按新标准理赔。旧保单约定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赔偿,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中的新标准赔偿;(五)农村户口按城市户口调解。伤亡者为农村户口,调解时按城镇户口的规范赔偿;(六)超范围赔偿。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非保险赔偿的项目需要保险公司支付。2、争议焦点(一)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为《道交法》所指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被告是不是具备法律依据;(三)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是《道交法》还是保险合同;(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3、重点问题处置引导(一)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1、法院的看法《道交法》推行之前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已经具备强制的性质,与《道交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性质相同的,具备同样的实质内容和现实意义。
2、我企业的建议:除去上海自1日起试行外,现在国内其它区域暂未推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规范。
3、理由:(1)《道交法》规定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规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拟定。”现在,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尚未颁布。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建议,现在该条例正在修订中。(2)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条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都不是打造在强制保险的基础上。而强制第三者保险(包含条约、费率)将由国务院统一拟定,实行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拓展强制第三者保险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需要严格实行,不能随便更改。因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设计的依据(归责原则、保险范围、费率厘定、赔偿处置等)均与第三者强制保险规范有较大的差别。(3)1980年后,各地公安部门曾发文需要所有汽车年检时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但,这类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更不是地办法规,只是公安部门的红头文件,并不是《道交法》所指的强制保险。综上所述,现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颁布,除去上海自1日起试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其它区域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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