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特务罪,依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反特务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推行特务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特务组织,从事风险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准时向中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状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准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状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2014年4月22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成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宇犯特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宇未提出上诉。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川刑复字第556号刑事裁定,赞同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觉得,被告人黄宇参加特务组织,并同意该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风险国家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特务罪。黄宇提供的国家秘密数目大、密级高,其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风险特别紧急,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合。审判程序合法。
201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刑二复11549322号刑事裁定核准黄宇死刑。
引使用方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特务行为之一,风险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加特务组织或者同意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