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骗取别人财物的行为,骗取别人财物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之下推行。因此,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需要产生于行为人获得别人财物之前。假如行为人已经控制、支配别人财物,再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将它据为己有,则不成立诈骗罪,而可能构成侵占罪或民事纠纷。换言之,诈骗罪没有事后故意。
有人觉得,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说明合同诈骗罪存在事后故意。这种理解并不正确。“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是指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未履行合同即逃匿;“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和“逃匿”应当是在同一故意支配下的连贯行为,足以反映出行为人在收受他们发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即已经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签订、履行合同,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因经营亏损、财务情况恶化,经营者为了逃避债务而逃匿的,不是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须产生于行为人获得财物之前,适用于所有诈骗案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