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的一天,不足两岁的幼童杜某在路边玩耍时被路过汽车撞伤。交通安全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知道,王某是用户郭某雇的司机,并且该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几经交涉未果后,杜某的爸爸妈妈将用户郭某、被雇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悉数诉至法院,需要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余元,由郭某赔偿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评戏: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导致的实质损失为限,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杜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只能由郭某自己承担,而不可以将它归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第三每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付责任,故用户郭某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司机王某并不直接承担上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