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020号]
**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公安局:
摩托车交强险规范推行以来,对增强摩托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准时妥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有哪些用途。国家推行的“摩托车下乡”政策,对拉动内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关键的推进用途,同时也对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提出了新的需要。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规范的顺利推行,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要紧意义
国家推行“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要紧决策,也是一项关键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单位要高度看重,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推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要紧用途,加大摩托车交强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确保摩托车交强险规范顺利推行。
2、严格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年检关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实行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切实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关,不能给不符合《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面管控,切实提升摩托车年检率,同时要严格摩托车查验工作,对于私自改型、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不予办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指标需要的摩托车,要准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安徽保监局报告。安徽保监局将结合各地反映的状况,当令会同公安部门依据机动车辆的实质种类和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打造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交流协调机制,准时或有关状况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3、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公告》(保监发〔2010〕18号)精神,安徽保监局结合我省摩托车交强险经营实质状况,根据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指标(《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因子做出如下调整,各公司应严格实行。
摩托车交强险安徽区域费率因子
排量D
基础保费(元)
区域因子
调整后保费(元)
上浮30%
上浮30%
D≥250及侧三轮
上浮30%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需要,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保或变相拒保摩托车交强险,不能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公司应向保监局报告本公司投诉电话,并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同时,应不按期到各县级机构进行检查,严防以保单不足、系统问题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的状况。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协调用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首要条件下,拟定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的自律方法,确保所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公司一同履行法定责任。着力强化对县级保险机构的指导,依据各县实质状况,确定一家公司作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协调,确保当地交强险承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有关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要加大与各财产保险企业的联动配合,努力提升摩托车参保率。各级汽车管理所要在办公场合显眼地方张贴交强险承保告示,公告当地各财产保险企业的地址、电话、营业时间及协会投诉电话。汽车管理所可依据实质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场合,便于当地保险公司提供交强险承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