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国有土地用权出让方法
征收契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依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而签订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应征收契税。在征税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如何界定土地改变作用与功效。现在,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出让合同,两个合同的文本格式相同,出让内容也相似,那样,契税征收机关应怎么样界定这两种不同方法的出让合同呢?一是看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向纳税人知道原出让土地的具体作用与功效及土地“变性”状况。二是查询纳税人向财政部门补缴的出让金数额。三是要详察纳税人出具的土地证和前手土地完税证。通过以上什么时间,就能准确区域分出土地的出让方法。
2、如何计征契税。第一是差额征收契税。也就是改变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应征契税额与前手缴纳的契税数额之间差额征收。第二,应如何计算这部分契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因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补缴的土地收益和应补缴政府的其他成本。第三,具体在征收这部分契税时,对土地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准的,契税主管机关有权根据政府的土地基准价目表,进行土地核价征收契税。
3、需筹备什么资料。依据需要,改变国有土地用权出让方法需要电脑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等事情。因此,一是筹备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宗地图、出让金收据、企业机构代码证、代办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等。二是筹备土地证书和前手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存档。不只这样,有些“变性”宗地还需要契税征收机关派人现场查询核实征税。根据文件规定,对前手土地未缴纳契税的,应当有土地出叫人先补缴契税后,再根据土地改变作用与功效的计税办法,实行差额征收契税。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