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虽不可以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成效,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总则编第157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终止的状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有民事责任的存在。对于怎么办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总是订有解决争议的条约,当事人期望用约定的解决争议的办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这类条约的效力是独立于合同的效力的,合同的生效与否、有效与否或者终止与否都不影响解决争议条约的效力。“合同不生效”是相对于合同法新增加的,典型的情形包含两种:
一是根据本法第502条规定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虽然报批等义务条约与有关条约独立生效,但合同整体不生效;
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确定没办法拥有,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合同不生效的情形也面临着确定责任承担、解决争议的问题。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