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总则编第6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全方位、系统的规定,包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不真实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欺诈方法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胁迫方法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失效规定等。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本编即合同编没规定的,自然应当适用总则编第6章的有关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