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杭某在某公司从事绿化保养维护工作。
2021年11月14日晚,杭某在推行绿化保养维护作业时被过往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杭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2022年9月6日,杭某的家属以杭某是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事发时,杭某65岁,但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杭某已经超越退休年龄是不是是工伤认定对象?案件结论杭某遭遇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
评析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话》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缘由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和人社部门对有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户口档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证明等材料,可证实杭某在工作中遭到事故伤害死亡。其虽超越法定退休年龄,但属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务工农民,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