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公告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适当的价格回收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低于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根据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四15日内,可以需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