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依据本单位的总体目的和具体目的,结合每个职位的实质状况,设定肯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职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职员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规范。
网友咨询:
公司用末位淘汰制辞退职员合法吗?
律师解答:
末位淘汰考核机制本身存在“客观上势必有人被淘汰”特质,但不应全盘否定,而应依据企业末位淘汰条约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约、工作职位调整还是作为用工录入条件等,不同不同情形来认定末位淘汰内容是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是超出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同时要兼顾平衡企业用人自主权,综合判断末位淘汰考核机制的具体内容是不是具备合法性。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职员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职员采取调岗调薪等手段,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要紧内容,只须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营运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拟定的规章规范,劳动者倡导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位依据未实质考核劳动者的培训状况直接断定其不可以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单方面违法解除。国内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职员的,根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补充:
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三)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