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选聘外部律师,一是选聘长期法律顾问,二是探寻专项法律服务的律所。是不是有过合作历程、价格合不合适、业内评价怎么样,均是企业的考量原因。
从自己历程来看,公司在选聘外部律师时,可以从两个大方向讲,一个是选聘长期法律顾问,另一个是找专项法律服务的律所。
对于选聘长期法律顾问来讲,第一点,毫无疑问是和大家过往的合作历程。大家这里既指我司,还指与我司平常关系较近的关联公司等单位。由于平时面临的合同审察、问题咨询等都主如果围绕着大家所处的行业和范围,只有知道大家业务怎么样运转的长期法律顾问,才能让领导感觉这个律所和大家是“一条船“。而且,相比于多人法务的公司,大家1人法务公司中的多个业务部门的多个领导总是会和长期法律顾问有较多的直接交际的机会(由于之前没法务)。
因此,我感觉长期法律顾问要想一直维持着现有地位,需要要主动和公司仅存的一人法务多交流,持续知道业务,并且通过积极主动为顾客单位培训的方法来在业务中树立好的口碑。不然,比较容易地位不稳。
在我来到公司从事合同审察工作后,发现我司之前选聘的长期法律顾问中的律师A,面对待审合同中不解的地方,极少想与我主动电话交流(可能是由于他们确实非常忙)(可能是大家的顾问成本不多)。有一次,我把A律师修改完毕的合同发给了业务,然后业务和我说,这个律师不懂他们这块的步骤,改的建议不对,然后和我详细地讲解了下(经过我的判断后,我是认同业务的说法)。听到业务的吐槽,其实我当时还是蛮意料之外的,由于这个种类的合同我之前没太遇见过,所以我直接让A律师审察,然后A律师转给了他的律师助理(通过word的痕迹可以看出),最后我不了解A律师在发我之前是不是复核过律师助理的成就,但我感觉,在一家公司当了超越3年的长期法律顾问,至少应当对企业的每项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和相应的解决方法都如数家珍,而不是让内部法务和业务都感觉专业不太过硬,不敢于下判断或者给出的建议实操性不强。
第二点是价格。毫无疑问,假如公司只有1个法务,那大概率说明这个企业的管理层不太想在法律事务方面投入相对过多的资金,除非是由于诉讼、仲裁不能不忍痛放血。但对于此类型型的顾客,也不可以说它不是一个优质的顾客。由于一方面,对于只有1人法务的国企来讲,大概率长期法律顾问服务费会迟到(由于内部的请示手续和付款程序),但不太会出现恶意被拖欠的状况;其次,对于国企来讲,它除去长期法律顾问合同外,还有其他的不少业务值得上位后的常法去发展,譬如诉讼、仲裁和其他专项业务。
同时,不少国企都有有关联的公司,这类公司之间大概率都会有内部的交流。因此,假如其中的一家感觉你的性价比比较适合,你大概率会在内部交流中被推荐。所以,我感觉律所想要成功上位成一家公司长期法律顾问,也不可以过度重视价格、过于计较合同和法律咨询问题等一些企业中常常需要你帮助的事情。在当下经济形势不太好,律所角逐日趋激烈的状况下,过于斤斤计较只能让公司领导心中留下芥蒂。
对于专项法律服务来讲,特别是诉讼和仲裁,在考量原因上,还要区别状况。对于案件标的额不是特别大(譬如低于50万的标的额)、时间不是特别紧张、可能产生的社会干扰不是非常紧急的状况下,选聘律所的第一考量,不能不承认,还是企业的长期法律顾问。正如前述所说,可以对公司业务较为知道的长期法律顾问会让领导产生惯性依靠。当然,公司会根据公司内部程序需要进行相应的招投标/询价等采购方法。
但假如对于专项的价格,长期法律顾问和其他家的价格相差不多,即便稍微贵一点,公司也是更倾向于选择长期法律顾问来代理案件。而对于案件标的额有的大或者时间较为紧张或者可能产生的社会干扰较大的,公司管理层会更为慎重,并且会大范围地进行筛选适合的代理律所和代理律师。而筛选的规范,主如果业内评价。虽然领导不是法学专业的,但大概率会询问一人法务是不是有候选律所,期望有一些适合的推荐。
那对于我这个一人法务来讲,一般我会从几个维度考量。第一个维度是我实习时交际律所和接触过的合作伙伴。虽然之前的合作伙伴的执业方向可能不是公司需要的这个范围,但假如之前实习过程中,合作伙伴让我看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态度,我也会主动联系该合作伙伴,看他是不是有推荐的律师团队。大城市的律所和律师虽然看起来不少,但其实法学圈是非常小的,所以请大伙一块珍视我们的羽毛。
第二个维度是我通过参加讲坛获悉的律师。由于一人法务在公司确实是容易感觉到孤单的,所以我一般会主动参加WELEGAL法盟等机构举办的一些行业讲坛,期望充实下自己,顺便和同行有个交流。在讲坛中,能看出有一些律师是确实精心筹备了,并且在演讲时可以把握时间,会让我眼前一亮。对于大家法务来讲,相比于别的人推荐,这是更为直接的认知一个律师的快捷方法。我确实是通过一些讲坛种草了一些律师哈哈哈,期望将来我有决定权时,能有机会和他们合作。
第三个维度是案件交流状况。领导一般会让一人法务去和外部律所进行询价,那在和领导请示后,我会和每一个潜在的律师去进行书面的案情介绍。但出于一些内部问题的考量,在没选定律所之前,大家不会完全披露案情状况,只能披露一些大家感觉要紧并且可以和律师交流的事情。但我发现,有一些律师并不熟知这个交流模式,便贸然下定结论。从我的角度来讲,其实也是扣分的表现。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