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在其注册的公众号、张某在其实质控制用的微信个人账号中持续很多用演员刘某的名字、肖像。刘某据此向广州网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先行公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手段。
2021年7月,刘某第三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1.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装并停止销售案涉商品;2.责令广州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公众号发布新的侵犯刘某名字权、肖像权的案涉文章;3.责令张某停止在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继续发布新的侵犯刘某名字权、肖像权的案涉内容。
2、裁判结果
广州网络法院觉得,刘某作为案涉名字权、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有权就两被申请人借助网络用其名字、肖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两被申请人正在推行或者马上推行侵害行为,如不准时制止,将使刘某除名字权、肖像权以外的人格利益受损,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将进一步扩大,案涉情势已拥有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且作出禁令不会限制两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还有益于对买家知情权、选择权的保障。微信平台依据刘某的公告,已对案涉公众号的部分内容进行处置,但在微信平台删除有关侵权内容后,两被申请人仍继续推行新的违法行为,故刘某仅通过“私力救济”方法很难有效阻止损害发生,本案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其必要性。遂裁定:1、被申请人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停止在案涉公众号中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某名字、肖像的内容;2、被申请人张某于收到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个人账号朋友圈发布含有申请人刘某名字、肖像的内容。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