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参考我们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即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己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里需要特不要说明的是,该款用来表述赠与财产可撤销的时间点是“权利转移”,是不管赠与物是不是已实质出货,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即受赠人已享有对赠与物的处分权。
(二)任意撤销赠与的限制
任意撤销具备如下限制:
(1)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2)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无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无论是不是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不是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能任意撤销。
(3)依法不能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
(4)假如赠与的财产的权利已被转移的,赠与人自然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假如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出货并已转移其权利的,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出货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