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什么
在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饰演着至关要紧的角色,其职权涵盖了破产程序中的多个重点环节,具体来讲,国内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债权人会议有权核查债权,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对管理人的成本和报酬进行审察,与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3.债权人会议还有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与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不是继续或停止,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策略、破产财产的变价策略和分配策略等。
4.人民法院觉得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也应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
5.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情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以确保决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6.而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7.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觉得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建议时召开。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发挥着要紧用途,其职权涵盖了多个方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确保债务人财产得到合法、有效的管理和借助。
2.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确保破产财产根据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分配给债权人。
3.债权人委员会还有权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与承担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这类职权体现了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督用途和参与决策的权力。
4.在实行职务时,债权人委员会有权需要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职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假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职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同意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