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委托贷款合同利率不当然适用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24%的上限,需视委托人主体资格、委托人资金来源、委托人资金本钱而定。
法院看法
本案审察的重点是二审判决认定的借款利率是不是适合。甘肃资产公司再审倡导根据年利率19.5%支持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因委托贷款合同发生的纠纷,合同签订于2019年。从合同权利义务来看,甘肃银行城关支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上系甘肃资产公司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情,有关贷款对象、作用与功效、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体现了甘肃资产企业的意志。从资金来源上看,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法途径筹集不同,本案贷款直接源自委托人甘肃资产企业的自有资金,此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并无不同,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可推定其资金本钱大致相同,故二审判决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确定案涉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2023)最高法民申424号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有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低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为限。